关于学生会

全心全意,为谁服务?

      写在最前面,我自己本身也是前校学生会的人,写这篇文章,不是偏见,不是敌对,也不是针对,仅仅是对于近来和之前发生的一些事的吐糟,纯粹是恨铁不成钢。

      事情缘由是这样的:宿舍楼下的自行车棚有不少废旧的,占了一定位置,因此学生会就想推行废旧自行车回收计划,对于废旧的自行车公示一个月后进行强制变卖,所得经费各学院可以申请使用。起初是意见咨询,由各栋宿舍的全体学生进行投票,70%以上通过就代表通过。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平息了一段时间,之后又突然将“咨询”变成“通知”,直接将停车处划分成两个区域,并贴上标签,直接帮你放在一堆公示一个月,没人认领就直接卖了。

      对于学校学生会的这种行为,我觉得是可笑可气又可悲。我不知道这个脑残决策是谁提出,又是怎样能够通过的。对于学生会的本意是好的,我明白,的确废旧的自行车算不上少,占用了后来者的位置,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挡道,但是,如此草率地作出决策并执行是在严重践踏法律的尊严。

      首先就前者来说,“70%”投票通过就代表通过这一逻辑根本是强盗逻辑。投票者未必是车主,非车主投票的角色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即使投票者是车主,哪怕是除了一个人不同意,其他全部人都同意也好,其他人也不可以对他的自行车进行处理,因为任何非财产所有人和学生会没有权力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一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如果这逻辑成立,不就等于团伙同意就可以抢劫其他人的财产并瓜分吗?明明是自己的财产,为什么反而财产所有人要提心吊胆,不只担心车被小偷偷走,还要担心学生会光明正大地拿走?

      我曾经就此质疑咨询过校会的人,他们说这些车是确保没有人才会变卖,如果学生会误卖了,学生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是,根本没有办法确保车是有没有人的,因为自行车没有车牌,也没有其他标记可以证明此自行车是属于何人的,其他人完全可以冒认,即使变卖了车主也没有办法找到证据证明车是自己的,车主又如何向学生会索赔?

      另外对于一些的确找不到人的离校生,他们认为在离校之前就已经说明必须清理好自己的物品,否则就当作放弃,因此对于这部分人清理是合法的。我当这种说法说得通,但是问题又来了,公示期只有短短的1个月,你又如何证明这辆车是属于离校生呢?就以大四的学生为例,他们如果要外出实习一去就是几个月,车主也不可能回来证明车是自己的,也不可能知道这辆车被公示了。哪怕你要证明这车的车主确实离校,公示期要足够长,如一年、四年甚至更长吧?

      明显,这个方案是不成熟的,也是不完善的,于是我就提出了方案应该完善了才推出,这时主席大人给我的回复是(不是原句,是大意):“我们推行这个方案不是随便推出的,是经过试点,的确可行才推出的(物电学院)。学生会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能畏首畏尾,完美的方案是不存在的,必然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的结果。有责任就学生会来负!”对于这样的回复,我真的要说“呵呵”。首先试点可行也未必代表可全体推广。按这样的逻辑,是不是当年物电学院被校方强制安装监听通讯内容的插件才允许上网反响不够大,全校各栋宿舍推广的做法就是十分合理呢?其次,完美的方案的确很难存在,但是这一方案明显越过了法律底线,根本就不是完美不完美的问题,而是本身方案就有严重的问题。你要推行这一方案,首先就应该考虑到各种问题并设法避免,尤其是触及法律的问题,而不是事后改善并负责任。这种做法令我想起了国家立法对公有制土地征收房产税,自己对自己的土地征税这种犯了根本错误、荒谬的方案会推行一样(当然,这个比较特别,因为有些组织不存在“违法”)。另外,亲,没权处分的组织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简单是民事,严重是刑事,负责任,负得起吗?为同学服务,不是这样服务的。

      然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平息了一段时间,我还以为后来反省了问题,认真研究方案再推出,谁知道这次是“变本加厉”,所谓的“投票”没结果公示,直接变成“通知”了!直接把民意强奸了,强制推行!更可笑的是,原方案要求车主签订的确认书是“我已经知道这一方案”,现方案竟变为了“我已经知道这一方案,院校学生会将其误卖,学生会无需负责任”!对这样的做法,我真的要说“呵呵呵”。之前的“负责任”怎么就直接变成免责条款了?然后更神奇的是居然有级委代签确认书这一条!合同法真的白学了?一方向另一方邀约,未授权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法律有效吗?另外现在学生会直接帮车主的自行车划分为正常区和废弃公示区,帮车主移动了。那如果是这段时间因学生会移动而导致小偷方便偷走,责任谁负?又免责?

      另外可能有人会认为学生之前就签署过一张宿舍服从管理的合同,那学生就应该服从管理。但是,面对学生会提出的这种“霸王条款”,早已经超出了“管理”的范畴。你要提出“管理”方案,也应该解决一些根本问题才是“管理”吧?否则只是打劫!

      所以对于目前这一方案,我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同意,也不会签署的。

      吐槽完学生会,顺便再吐槽一下学生。之前我在微博上提出:“其实大学生们很矛盾,一方面就只会埋怨学生会不作为,没有与“恶势力”做斗争,另一方面又没有人愿意发起和响应物质上的支援使其实行经济独立。”并@了一下ISCNU,然后不小心就被转发了。虽然引发的讨论并不多,不过也收集到了一些想法。的确,在中国大学实行行政独立的确不大可能,因为有些学校的学生会章程就被规定“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群众组织”,在这学生大罢课的新闻也可以封锁的南中国一般大学更加不用妄想行政独立了,但我个人认为,不能行政独立,经济独立未必“有个毛用”。我认为行政上主要制约的是政治方面的思想与舆论,忽略这部分,学生会还能做其他的事情。没有经济独立,吃着学校的饭,捏着学生会的颈,学生会又怎样能放手与学校和跟学校有利益关系的饭堂之类抗争?很现实的,谁养你你就会而且必须对谁负责,就像公司中职业经理人对股东有信托责任一样,不然的话就得死。当然我不敢说这样一定行之有效,但我认为这至少能踏出第一步,行政或许也能有改变的希望,当年计划经济改为“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不也想不到能带来这样翻天覆地的变化吗?

      前面这个是我的个人观点,未必正确,但令我比较惊讶和心寒的,竟然还收到“物质上的支援?那不就跟收保护费一样了么!怎么不敢去和学校据理力争经费呢!开联席会就是唱赞歌这样不行!”的评论。我不知道这种想法的来源是什么。首先有这么一个傻逼给钱让你骂自己的吗?其次,将学生会会费看作保护费又有何不可?我觉得性质跟税收一样,税收也不是光荣,只是在交保护费而已。组织没有经费,怎样运营?香港学生会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之一不也是会费吗?有付出才有收获,这是基本的等价交换原则吧?可能有人会说学生会现在也只是乱花经费嘛,不值得交,但是我觉得这个纯粹是管理上的问题,学生成为“股东”后,就有了实权监督,怎样改善完全没问题,况且也不是所有活动都没有意义,不是吗:)?